(2017)皖0403民初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813号原告:胡某某,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磊,安徽八公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城市排水公司内)。负责人:马越。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乔延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