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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5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勇明与长沙市天心区淇泉美容院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淇泉美容院,胡勇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5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淇泉美容院,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BOBO国际***号。经营者:胡静,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勇明,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淇泉美容院因与被上诉人胡勇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7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淇泉美容院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淇泉美容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淇泉美容院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335元,减半收取2667.5元,由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淇泉美容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坤审 判 员  熊伟代理审判员  周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毛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