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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30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钢与周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钢,周礼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040号之一原告王钢,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刘佳,湖北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礼,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王钢与被告周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鄂0116财保117号民事裁定,对被告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大花岭、柏木岭村联投龙湾(二期A区)一组团5栋2单元1层1室的不动产(备案号:夏140304754)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8月1日,原告已向本院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周礼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大花岭、柏木岭村联投龙湾(二期A区)一组团5栋2单元1层1室的不动产(备案号:夏140304754)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雪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