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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4013无锡德联汽贸有限公司与无锡美森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德联汽贸有限公司,无锡美森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4013号原告:无锡德联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钱胡路1333号。法定代表人:陈秋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美森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迎宾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磊。原告无锡德联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美森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无锡德联汽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德联汽贸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德联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无锡德联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浦德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