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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舍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王海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舍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王海波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856号原告:绍兴舍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鉴湖景园(桃苑春晓)5幢商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82675760X。法定代表人:刘其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飞,浙江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波,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高,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绍兴舍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波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绍兴舍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舍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舍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绍兴舍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