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池明燮、周柱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明燮,周柱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执125号申请执行人:池明燮,男,台北市人,1961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柱成,男,汉族,1991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申请执行人池明燮与被执行人周柱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柱成未按(2016)赣04民初字第212号判决书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池明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本案涉及的房屋所在地为九江市浔阳区,由浔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池明燮与被执行人周柱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易仁旺审判员 熊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