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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5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开俊、李旦花与新疆万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俊,李旦花,新疆万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5163号原告:李开俊,住伊宁市.原告:李旦花,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陈秀龙,新疆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万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伊宁市。法定代表人:李再顺,职务:总经理。原告李开俊、李旦花诉被告新疆万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李开俊、李旦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俊、李旦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实际收取35元,由原告李开俊、李旦花负担。审判员  黎玉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