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飞燕与李航、金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飞燕,李航,金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071号原告:陆飞燕,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吴时平,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丈夫,住东阳市。被告:李航,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向阳,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飞燕与被告李航、金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飞燕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丹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陆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