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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飞燕与李航、金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飞燕,李航,金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071号原告:陆飞燕,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吴时平,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丈夫,住东阳市。被告:李航,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向阳,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飞燕与被告李航、金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飞燕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丹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陆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