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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石宝、彭忠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石宝,彭忠琼,杨凤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4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李石宝,男,汉族,1978年6月11日出生,罗平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彭忠琼,女,汉族,1974年6月21日出生,罗平人,住本县。被执行人:杨凤琼,女,汉族,1971年12月7日出生,罗平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李石宝申请执行彭忠琼、杨凤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云0324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彭忠琼、杨凤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10日经罗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凤琼与刘燕斌共有坐落于龙振二巷41-1(红学小区)的房屋一套,已办理查封手续;2017年3月14日经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查封被执行人杨凤琼所有的云D×××××小型汽车,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彭忠琼已履行案款22000元。现申请人李石宝有78000元的债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忠文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