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5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义艳、杨春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义艳,杨春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5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付义艳,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杨春礼,男,1980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于2017年07月27日作出(2017)浙0424执1580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春礼的银行存款,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春礼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全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伟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