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24执15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义艳、杨春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义艳,杨春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5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付义艳,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杨春礼,男,1980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于2017年07月27日作出(2017)浙0424执1580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春礼的银行存款,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春礼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全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伟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