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保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017)湘1322执保71号之一袁鹏、欧阳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袁鹏,欧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保71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住所地:新化县上梅东路64号。委托代理人晏曙东,农行新化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涛,农行新化支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袁鹏,男。被申请人欧阳伟,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申请人袁鹏、欧阳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鹏、欧阳伟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鹏、欧阳伟的银行存款6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又专审 判 员 曾峥嵘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