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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8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郭海英、朱掌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英,朱掌法,丁玉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8315号申请执行人郭海英,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朱掌法,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丁玉仙,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申请执行人郭海英与被执行人朱掌法、丁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海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10民初103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朱掌法归还申请执行人郭海英借款150000元、利息17200元(2016年7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丁玉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朱掌法、丁玉仙负担案件受理费181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朱掌法、丁玉仙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掌法、丁玉仙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朱掌法、丁玉仙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鉴于被执行人朱掌法、丁玉仙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朱掌法、丁玉仙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朱掌法、丁玉仙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已在另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朱掌法、丁玉仙共同共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贝利栖溪阁19幢2单元501室的房产,得款1340000元,其中本案参与分配分得执行款73542元和案件受理费1815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朱掌法、丁玉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海英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朱掌法、丁玉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8月1日,本案其余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新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陆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