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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俞国庆、蔡志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国庆,蔡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637号申请执行人:俞国庆(曾用名俞建国),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易县村民。被执行人:蔡志永(又名蔡志勇),男,1968年11月21日,汉族,涞水县。申请执行人俞国庆与被执行人蔡志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志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志永存款4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