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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联汇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迪强、陈奇仕、方德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联汇支行,王迪强,陈奇仕,方德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联汇支行。负责人蔡健龙,行长。被执行人王迪强。被执行人陈奇仕。被执行人方德葵。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联汇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迪强、陈奇仕、方德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长仲裁字第73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迪强、陈奇仕、方德葵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迪强、陈奇仕、方德葵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迪强、陈奇仕、方德葵收入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孙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