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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上海莱莫尔电气有限公司与青海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莱莫尔电气有限公司,青海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715号原告:上海莱莫尔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889号2幢A2549室。法定代表人:王小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海莉,该公司员工。被告:青海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42号501、601室。法定代表人:师永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莱莫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莱莫尔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莱莫尔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莱莫尔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1元减半收取1125.5元,由原告上海莱莫尔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史长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