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通拉嘎申请王银柱、包敖道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拉嘎,王银柱,包敖道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394号申请人通拉嘎被执行人王银柱被执行人包敖道呼本院在执行通拉嘎与王银柱、包敖道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6)内0526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拉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6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长弓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 圆 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