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袁流相诉刘晓容婚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流相,刘小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字第66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袁流相,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被执行人:刘小容,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福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民终26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袁流相申请执行刘小容婚姻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调解协议第四项内容,我院向刘小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刘小容拒绝履行该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裁定如下:将袁流相、刘小容名下位于泸县福集镇吉福路的房屋过户至袁流相名下,过户费用由袁流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康审判员 姜朝勇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治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