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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5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山东嘉德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高速文化公司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嘉德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5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嘉德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青州市。法定代表人李雁洲,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广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冬冬,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巍,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嘉德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2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嘉德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原审法院及本院的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未予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嘉德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潇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