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蒙某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某,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908号原告蒙某某,男,苗族,1988年12月21日生,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被告张某,男,1972年11月24日生,户籍地来宾市金秀县,现住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受理原告蒙某某诉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蒙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5元(本案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蒙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许兰珍人民陪审员 刘 冰人民陪审员 吴静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梁雄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