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潘俊龙、何洋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俊龙,何洋平,郑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潘俊龙,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何洋平,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郑小珍,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俊龙与被执行人何洋平、郑小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陈小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