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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谢先家、武银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谢先家,武银姑,谢美清,李菊英,印爱雄,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9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住所地仙桃市黄金大道与钱沟路交叉口福星城2号楼。法定代表人:付艳林,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勇,该支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谊,该支行资产保全部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执行人:谢先家,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武银姑,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谢美清,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李菊英,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印爱雄,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郑霞,女,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谢先家、武银姑、谢美清、李菊英、印爱雄、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9004执9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傅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