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9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杨春云申请执行付顺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云,付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杨春云,男,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被执行人:付顺康,男,1995年8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本院执行的杨春云申请执行付顺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2329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付顺康给付杨春云摩托车款33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3365元并兑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9执21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利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戍乔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