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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继康、廖小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502号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7577704X,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雄辉,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职工,住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女,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职工,住上杭县。被告:张继康,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廖小媛,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杭县。被告:张继清,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杭县。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继康、廖小媛、张继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0元,由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游杭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