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4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海玲与张九勤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玲,张九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4864号原告:朱海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张九勤。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芳,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朱海玲与被告张九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朱海玲与被告张九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顾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