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执民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程光传、朱光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光传,朱光均,朱英杰,李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永执民字第1738号申请执行人:程光传,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朱光均,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朱英杰,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李影,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申请执行人程光传和与被执行人朱光均、李影、朱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程光传和与被执行人朱英杰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程光传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朱英杰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金永执民字第173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朱英杰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