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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泉市龙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友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泉市龙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黄友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1137号原告:龙泉市龙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滨江花园***号楼*层***室。法定代表人:翁俊,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盛有,龙泉市信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友忠,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现住浙江省龙泉市。原告龙泉市龙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友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泉市龙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泉市龙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泉市龙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龙泉市龙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马广南代书记员  潘黎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