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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7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陈学、陈建青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学,陈建青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7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学,女,198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芳(系原告的舅舅),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青,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龙,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琼,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学因与被上诉人陈建青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38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陈学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2、依法指令桥西法院进行审理;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因拆迁改造取得的房屋面积53.76平方米或相应价款。事实和理由:1、本案属于财产分割纠纷,被上诉人已经取得拆迁补偿的房屋,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上诉人应当享有该房产中的财产份额,上诉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2、原审法院裁定书以“本案所涉房屋目前尚未进行所有权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尚不具备进行共有物分割并确定各自份额所有权的条件”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严重错误。上诉人陈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应返还应属原告的拆迁安置房建筑面积34平方米,宅基地置换平价房建筑面积19.76平方米,合计:53.76平方米,现价:7000元/平方米,合计:3763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在庭审中原告主张将其所属面积均确认于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的房屋。一审法院认为,进行共有物分割并确定各自份额权属的前提是当事人依法享有所有权,本案所涉房屋目前尚未进行所有权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尚不具备进行共有物分割并确定各自份额所有权的条件,故本案暂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学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确认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的房屋所有权,但该房屋目前尚未进行所有权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具备进行共有物分割并确定各自份额所有权的条件暂不做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靳建军审判员  高瑞江审判员  王 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