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立凤与马宗、董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凤,马宗,董亚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3民初978号原告:周立凤,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洁,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滢滢,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宗,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董亚玲,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原告周立凤与被告马宗、董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立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宗、董亚玲经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立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暂计为175066元(其中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4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3月7日,暂计为142533元;另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7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3月7日,暂计为32533元),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周立凤与被告马宗经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4月至7月,被告马宗因资金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约定月息两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马宗一直推诿不付,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以至成讼。另,被告董亚玲与马宗系合法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董亚玲对涉案借款负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马宗、董亚玲均未答辩。原告朱永启、陈尚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户籍证明、借条两张、借记卡账户明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马宗、董亚玲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马宗、董亚玲未举证。本院对原告举证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4月9日,4月10日,原告分别向被告马宗转账10万元,5万元,5万元。2014年4月4日,被告马宗向原告出具20万元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周立凤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月息百分之贰(2%)。此据!借款人:马宗2014年4月4日”。2014年7月,被告马宗再次提出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4年7月6日,原告通过介绍人高玉存账户向马宗转款5万元。马宗收款后,向原告补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周立凤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此据!借款人:马宗2014年7月1号”。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终至成讼。另查明,被告马宗与被告董亚玲于2011年10月24日在肥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涉案借款均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宗从原告处借款2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依法诉求被告偿还,应予支持。双方约定20万元借款月息2%,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求被告给付,也应支持。5万元借款,原告诉求被告自借款日(2014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给付,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原、被告双方已就该5万借款利息加以明确约定,故对原告前述请求不予支持。考虑到被告逾期还款,造成原告损失属实,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2017年3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该5万元借款的逾期利息。为便于计算,结合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酌定逾期利息标准按年利率6%标准为宜。被告董亚玲与被告马宗为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均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其家庭经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涉案借款应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负责清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宗、董亚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立凤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自2014年4月4日起,按月息2%标准计算;5万元自2017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均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周立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76元,公告费800元,均由两被告马宗、董亚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久涛人民陪审员 罗以俊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