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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2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朱山国与陈美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山国,陈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朱山国,男,汉族,1964年2月12日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陈美玲,女,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现住哈密市。申请执行人朱山国与被执行人陈美玲离婚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山国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75000元,并要求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双方互相折抵后案款为65900元,本院执行案款10400元,扣减后剩余案款55500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每月给付案款1500元直止付清为止。同时,申请执行人朱山国自愿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被执行人陈美玲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新2222执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木汉·阿合亚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萨  玛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