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晓男、李帅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89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赵晓男出生日期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河南省登封市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景俊娜、陈金鑫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帅军出生日期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河南省登封市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郭俊晓、李向玲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330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赵晓男、李帅军共谋后,用捡来的电动车钥匙在登封市一中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200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至5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赵晓男、李帅军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赵晓男、李帅军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晓男、李帅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晓男、李帅军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其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定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一、被告人赵晓男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李帅军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张建海二○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田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