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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涞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晓丹与伊贵生、孙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丹,伊贵生,孙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涞执字第284号申请人马晓丹,男。被执行人伊贵生,男。被执行人孙海新,女。本院在执行马晓丹与伊贵生、孙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伊贵生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用社XXXXXXXXXXXXXXXXXXXX号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石继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