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杜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杜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615号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康保县。法定代表人:刘亚平,该公司经理。被告:杜永,男,汉族,农民,现住康保县。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杜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审判员 韩丽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吕 卉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