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3358蒋宏伟与周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宏伟,周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初3358号原告蒋宏伟,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王首旺、张春红,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玉荣,男,197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原告蒋宏伟诉被告周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姜泽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春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玉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宏伟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6年6月25日向其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言明6月底归还3万元,余款于7月底付清,但被告仅归还了2万元。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周玉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5日,被告周玉荣作为借款人向原告蒋宏伟出具借条1张,载明:借蒋宏伟人民币60000元,于2016年6月底付30000元整,余额2016年7月底付清。审理中,原告称,其与被告是认识十几年的朋友,都是做生意的,被告于十几年前因开加工厂经营需要向其借款共计15万元,其在被告家中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被告出具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后来被告称其厂经营不好,要慢慢还,在还了9万元后,被告又出具了上述6万元的借条,其将15万元的借条还给了被告,后来被告在2016年10月1日之前又还了2万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原告称其已交付借款且被告尚欠40000元未还,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本院采信原告的该陈述。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理应归还该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4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宏伟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88元,由被告周玉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姜泽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