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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执14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张华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张华军,周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14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负责人:陈磊,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华军,男,1977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执行人:周爱华,女,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委托江西浩发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张华军名下位于南昌县莲塘镇莲富路118号中磊花园住宅区19栋四单元601室房屋。因第一次、第二次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拍,买受人徐湛(身份证号:)在第三次拍卖时以55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南昌县莲塘镇莲富路118号中磊花园住宅区19栋四单元601室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徐湛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湛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徐湛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伟明代理审判员  郑贵阳代理审判员  徐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