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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吴松柏、李玉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松柏,李玉桂,王祥胜,马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桐城市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拟稿单位及拟稿人:齐勇富核稿:————————————————————————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吴松柏,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李玉桂,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王祥胜,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马思明,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执行人吴松柏、李玉桂与被执行人王祥胜、马思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81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祥胜、马思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祥胜、马思明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祥胜、马思明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王祥胜、马思明到庭,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81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间限制。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供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立平审判员  林 峰审判员  甘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