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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程娟与河南华瑞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娟,河南华瑞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494号申请人程娟,女,1982年1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河南华瑞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程娟申请执行河南华瑞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程娟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华瑞粮油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返还申请人程娟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支付),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1400元、执行费22514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华瑞粮油有限公司早已倒闭停产。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