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晓峰申请执行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峰,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289号申请执行人黄晓峰,男,生于1970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天竺村。被执行人陈超,男,生于1988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塔水镇振兴街。本院在执行黄晓峰申请执行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晓峰撤销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4执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