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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德斌与徐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斌,徐华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279号原告:张德斌,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书,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华方,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张德斌诉被告徐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德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德斌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斌撤诉。本案受理费11146元,减半收取5573元,由原告张德斌负担。审判员  叶应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佶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