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3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超与宋晓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超,宋晓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444号原告:高超,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传龙,滁州市南谯区施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象全,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系原告高超父亲。被告:宋晓言,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超诉被告宋晓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庆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庆锋人民陪审员  钱朝荣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子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