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旭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公司,康小平,邹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异9号异议人:王旭辉,男,汉族,1968年2月8日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康雪峰,男,汉族,1973年3月3日生,住信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公司。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圣塔路国税局大楼。被执行人:康小平,男,1958年6月1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邹兰兰,女,1957年2月5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在本院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康小平、邹兰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旭辉对本院(2015)信执字第80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邹东生在赣州银行信丰支行的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王旭辉以(2015)信执字第808号执行案件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解除了对邹东生账户的冻结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经合议庭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旭辉撤回对(2015)信执字第808号的异议申请。审判长 张 嘉审判员 钱园春审判员 赖晓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曾宜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