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合肥市福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宝能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市福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宝能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财保6号申请人:合肥市福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上小路13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倪俊,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宝能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产业园湖光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前方,经理。申请人合肥市福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宝能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合肥市福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20万元以及位于蜀山区小庙镇金桂花园1幢122[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046441号]、蜀山区小庙镇金桂花园1幢123[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048135号]两套房屋为其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市福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安徽宝能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9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二、申请人合肥市福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前将担保金20万元交至我院标的款帐户;三、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蜀山区小庙镇金桂花园1幢122[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046441号]、蜀山区小庙镇金桂花园1幢123[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048135号]两套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合肥市福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 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星雨(实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