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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苟某某与被执行人被告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363号申请执行人苟某某,男。被执行人被告梁某某,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苟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27日申请本院执行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第三款,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梁某某赔偿苟某某鉴定费3500元、复印费269元,共计37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某某主动向本院交来涉案款项3769元,已由申请执行人苟某某全部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第三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冉军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楚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