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淄博青秀商贸有限公司、郑长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淄博青秀商贸有限公司,郑长鹏,仲卫玉,王霞光,李国宏,郑长伟,刘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保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负责人:李长清,行长。被告:淄博青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新空间花园1号楼,企业代码x。法定代表人:郑长伟,经理。被告:郑长鹏,男,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仲卫玉,女,1965年6月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王霞光,男,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李国宏,女,195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郑长伟,男,197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刘云霞,女,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诉被告淄博青秀商贸有限公司、郑长鹏、仲卫玉、王霞光、李国宏、郑长伟、刘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青秀商贸有限公司、郑长鹏、仲卫玉、王霞光、李国宏、郑长伟、刘云霞的银行存款1544511.9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淄博青秀商贸有限公司、郑长鹏、仲卫玉、王霞光、李国宏、郑长伟、刘云霞名下的银行存款1544511.98元。二、如被告淄博青秀商贸有限公司、郑长鹏、仲卫玉、王霞光、李国宏、郑长伟、刘云霞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544511.98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