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田晓华与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晓华,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翼城县北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388号申请人田晓华,男,1973年2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小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翼城县北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敏,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田晓华与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翼城县北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田晓华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照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