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陆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141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军,男,1987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大港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住江阴市。2015年7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1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梦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军于2016年9月12日16时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B×××××的小型轿车沿江阴市港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利港新街路交叉路口时,车辆前部与沿港城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后右转弯由南向北通过新街路路口的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陆军驾车逃离现场,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等候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陆军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mg乙醇∕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损伤致肠系膜撕裂伤伴出血,肠系膜及后腹膜血肿,腹腔积血约3500ml,右侧股骨中段骨折,左股骨髁间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陆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害人徐某就本案人身损害赔偿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徐某与被告人陆军和肇事车辆所有人翁某自愿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38984.36元,双方自愿以220000元了结,于2017年1月25日前给付10000元、3月30日前给付42000元、9月30日前给付42000元;2018年3月30日前给付42000、9月30日前给付42000元;2019年3月30日前给付42000元。由被告人陆军一次性赔偿,翁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现已支付60000元。再查明,被告人陆军在事发当日中午,与王某、潘某等人一起在江阴市临港街道交通银行后面的麻辣香锅店吃午饭,期间,被告人陆军饮用了白酒。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军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朱某、周某、翁某、韩某的证言笔录,接处警信息,车辆、驾驶人信息,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阴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民事调解书,执行和解协议,收条,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陆军的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系自首,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按约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军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夏 瑾人民陪审员 汤 琦人民陪审员 姚耀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缪 慧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