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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4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陶秀英与崔海霞、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秀英,崔海霞,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4356号原告:陶秀英,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闫明武,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崔海霞,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南段阳光嘉诚C座商服3号。原告陶秀英与被告崔海霞、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陶秀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秀英与被告崔海霞、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