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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玉富与邱学霞、马占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富,邱学霞,马占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3347号原告:张玉富,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被告:邱学霞,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被告:马占梅,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张玉富诉被告邱学霞、马占梅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俊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学霞、马占梅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玉富撤回对邱学霞、马占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由张玉富负担。审判员  谷中合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欢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