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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代满喜与赵银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满喜,赵银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90号原告:代满喜,男,1989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赵银宝,男,1966年3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满喜诉被告赵银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满喜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满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代满喜承担。审判员白万书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陈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