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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启雄、王启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启雄,王启顺,刘荣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85号申请执行人吴启雄,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被执行人王启顺,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刘荣霞,女,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启雄与被执行人王启顺、刘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启顺、刘荣霞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04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启顺、刘荣霞的银行存款320855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启顺、刘荣霞的收入32085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王启顺、刘荣霞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代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