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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琳、蔡计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琳,蔡计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106号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7999461D。法定代理人:张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从烘,该公司员工。被告:林琳,女,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蔡计伟,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琳、蔡计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98元,减半收取224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庆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