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琳、蔡计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琳,蔡计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106号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7999461D。法定代理人:张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从烘,该公司员工。被告:林琳,女,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蔡计伟,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琳、蔡计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98元,减半收取224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庆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更多数据: